西南财经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、自主创业奖励办法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、自主创业的指示精神,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、到西部、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,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、服务基层的使命感和责任感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奖励办法。  

一、适用范围

     西南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。

二、奖励条件及金额

(一)对参加“选调生”项目的毕业生,一次性发放奖金 6000元;授予“西南财经大学赴基层就业先进个人”荣誉称号,并颁发荣誉证书。

(二)对参加基层项目的应届毕业生,按照志愿服务年限,每年奖励3000元;对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参加基层项目,学校额外奖励2000元;授予“西南财经大学赴基层就业先进个人”荣誉称号,并颁发荣誉证书;当年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者,录取后保留其入学资格,在服务期间,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学校,服务期满后,按有关规定派遣;服务期满、考核合格的志愿者,根据《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》,凡符合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,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,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

基层项目包括: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、“三支一扶”计划、“大学生村官计划”、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”计划。

(三)对到西部地区(西藏、新疆除外)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,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元;对到西藏、新疆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。

西部地区包括:四川、重庆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、宁夏、青海、新疆、广西和内蒙古等12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。基层单位包括:

省会城市以外的县(不含县级市)及其以下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农村建制村、镇、社区、中小企业。

(四)对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,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元。

三、申请程序

(一)在毕业当年5月30日前(选调生、基层项目录用工作在5月30日以后完成的,可于当年9月30日前进行申请),学生本人向学院(中心)提出申请。

(二)学院(中心)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,审核通过后,发放奖金。

(三)自主创业奖励以工商营业执照、创业证为认定依据;其他奖励以就业协议为认定依据。

(四)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,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;参加基层项目的毕业生,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。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学校有权收回所发奖金。

四、附则

(一)本办法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(二)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、校团委、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。